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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学校关于研究生在校期间参加学术活动的暂行规定
2004-09-09 00:00 点击数:

金沙js1005线路9月3日下午就贯彻学校关于研究生在校期间参加学术活动的暂行规定召开了2003级研究生动员大会。会上,办公室主任兼研究生秘书曲波老师传达了学校文件。院长汪传生教授就此问题进行了布置并提出要求。总支副部书记王雷老师就研究生搬到新校区后宿舍、办公楼管理安全进行了布置。附青岛科技大学文件:《青岛科技大学研究生在学期间参加学术活动的暂行规定》为提高青岛科技大学研究生培养质量,活跃学术气氛,加强校内、外学术交流,现就研究生在学期间参加学术活动的有关事宜规定如下: 1. 博士研究生(1) 在学期间必须听取学术报告十次。每次参加学术活动时,比须认真填写《研究生参加学术活动登记本》,并经报告主讲人或报告会主持人或报告会组织负责人(或组织者)签名认可;(2) 在学期间必须做学术报告四次(含论文开题、中期进展、预答辩),其中至少一次为在国内或国际学术会议上的报告,报告须填写《研究生参加学术活动登记本》。校内报告须张贴海报,并经有关部门确认;在国内或国际学术会议上的报告则应以会议报告日程安排或大会论文集为依据。 2. 硕士研究生(1) 在学期间必须听取学术报告五次。每次参加学术活动时,必须认真填写《研究生参加学术活动登记本》,并经报告主讲人或报告会主持人或报告会组织单位负责人(或组织者)签名认可;(2) 在学期间必须做学术报告一次,报告须填写《研究生参加学术活动登记本》。如为校内报告则须张贴海报,并经有关部门确认;在国内或国际学术会议上的报告,则应以会议报告日程安排或大会论文集为依据。本规定自2003级起执行,并作为考核标准之一。研究生在申请论文答辩时,必须同时提交《研究生参加学术活动的登记本》。若达不到上述标准,则不能进入论文答辩阶段。